
中新经纬4月17日电 鹏鹞环保17日盘后公告,公司2026年4月1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洪春送达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2026年4月17日,王洪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6)苏02刑初11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洪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万元(因本案已缴纳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罚款人民币539.359767万元可以折抵罚金,剩余部分已全部缴纳)。
2、侦查机关扣押案款中的人民币526.397451万元系被告人王洪春的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鹏鹞环保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洪春未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管理层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4年2月,鹏鹞环保公告称,公司2024年2月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洪春家属的通知,王洪春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年3月,鹏鹞环保公告披露,2024年3月8日,公司收到王洪春家属通知,王洪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资料显示,鹏鹞环保可提供环保水处理相关的研发、咨询与设计、设备生产及销售、工程承包、项目投资及运营管理等一站式服务,是环保水处理行业的全产业链综合服务提供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洪春、王春林、陈宜萍一致行动(含协议、亲属、同一控制)。
二级市场上,截至4月17日收盘,鹏鹞环保报6.19元/股,公司总市值46.81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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